
办饲料厂能免哪些税?
发布时间:2014-11-25 21:25:04 浏览量:1977 次
【饲料资讯】办饲料厂能免哪些税?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接到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下称通知),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2]716号)同时废止。
背景资料:
豆粕是棉籽粕、花生粕、菜籽粕等12种动植物油粕饲料产品中产量最大,用途最广的一种。作为一种高蛋白质,豆粕是制作牲畜与家禽饲料的主要原料,还可以用于制作糕点食品,健康食品以及化妆品和抗菌素原料。